化妆品,
一、化妆品定义
本条例(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,1989年)所称的化妆品,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,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,以达到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
从定义可见,化妆品属性为日用化学工业产品,用法是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,使用部位指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,用途是达到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目的。
因此,像驱蚊花露水、抑菌洗手液、祛疤疤痕膏、香薰精油、复方薄荷脑软膏、采用口服/注射等方式具美容效果的产品等宣称特殊功能、使用方法与化妆品不符的,均视为超出化妆品定义,不属于化妆品。但通过涂抹按摩等方式,用于滋润肌肤的精油,是属于化妆品的。
二、化妆品的作用
化妆品一般具有以下功能:
1、清洁作用:起到清洁和修正人体气味、保养、保持良好状态的功能;
2、护理类化妆品:保养、修饰、保持良好状态的功能;
3、美容/修饰作用:美化、修饰、芳香、改变外观、呈现良好状态的功能等 。
化妆品还具有一些特殊功能:
有助于毛发生长、减少脱发和断发;改变头发颜色作用;改变头发弯曲度,并维持相对稳定;减少、消除体毛作用;乳房、健美;消除腋臭;吸收紫外线、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;美白增白、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等。
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?
普通类:
(一)检验申请表;
(二)检验受理通知书;(三)产品说明书;
(四)检验报告;
(五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;
(六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七)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;
(八)代理申报的,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;
(九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 以上资料原件1份,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
特殊类:
(一)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
(二)产品配方
(三)申请育发、健美、美乳类产品的,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
(四)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
(五)产品质量标准
(六)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,按下列顺序排列:
1、检验申请表;2、检验受理通知书;3、产品说明书;4、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;5、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;6、人体安全试验报告。
(七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
(八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
(九)来自发生"疯牛病"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。
(十)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
(十一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,复印件4份。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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